關于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復》(證監許可[2014]980號)的核準,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公開發行1億張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總額100億元,扣除各項發行費用合計人民幣7,569.90萬元,募集資金凈額為99.24301億元。
本次發行可轉債募集資金在扣除承銷費用后余額已于2014年10月17日匯入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開立的專戶。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前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驗證,并出具了《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驗證報告》(天健驗[2014]218號)。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公司及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合稱“保薦機構”)于2014年11月14日分別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杭州武林支行”)、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簡稱“國開行浙江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建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簡稱“交行浙江省分行”)、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民生銀行杭州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杭州高新支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浙商銀行杭州分行”)、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杭州分行”)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協議”)。
公司已在上述開戶銀行開設了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具體如下。
開戶名稱 | 開戶行 | 銀行賬號 | 募集資金余額 (萬元) |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工行杭州武林支行 | 1202021229900293616 1202021229900275581 | 240000.00 18000.00 |
國開行浙江省分行 | 33101560024220830000 | 80000.00 | |
建行杭州之江支行 | 33001619827053015685 | 255000.00 | |
交行浙江省分行 | 331066110018170220956 | 55000.00 | |
中國民生銀行杭州分行營業部 | 692370718 | 100000.00 | |
農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營業中心 | 19048101040032112 | 110000.00 | |
浦發銀行杭州高新支行 | 95130154900000571 | 75000.00 | |
浙商銀行杭州分行營業部 | 3310010010120100580708 | 40000.00 | |
中信銀行杭州分行 | 7331010182600305081 | 20000.00 |
注:上述募集資金余額為本次募集資金總額扣除保薦機構承銷費用后的余額,尚未扣除其他發行費用。
三、三方協議主要內容
由于公司與開戶銀行、保薦機構簽署的協議各項條款均無實質差別,為避免重復披露,故將協議主要內容合并披露如下:
1、公司已在工行杭州武林支行、國開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交行浙江省分行、民生銀行杭州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浦發銀行杭州高新支行、浙商銀行杭州分行、中信銀行杭州分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在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后全部用于公司本次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項目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若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公司承諾上述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協議約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者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保薦機構。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2、公司與開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保薦機構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對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保薦機構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開戶銀行應當配合保薦機構的調查與查詢。保薦機構每半年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授權保薦機構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曹宇、徐濤、林好常、李德祥可以隨時到開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保薦機構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開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保薦機構。
6、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公司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保薦機構,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保薦機構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同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8、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在保薦機構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保薦機構發現公司、開戶銀行未按約定履行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協議自公司、開戶銀行、保薦機構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