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潤分配實施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含稅)。
●扣稅前與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扣稅前,每股分配現金紅利0.25元。
對于境內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暫按5%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 0.2375 元(關于境內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所得稅扣繳標準按本公告“二、利潤分配方案”之“4、扣稅說明”實施);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非居民企業股東和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東(“滬港通股東”),公司按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對于外籍個人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5元;對于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25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定,如相關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股東,符合條款規定的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
●對于境內個人股東、證券投資基金、境內機構、QFII股東及滬港通股東,扣稅后的人民幣現金分紅凈額將統一按照目前A股證券賬戶分紅操作規則,派發至各股東對應資金賬戶(其中滬港通股東的現金分紅凈額將派發至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分紅資金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對于包括非居民企業股東、外籍個人等在內的境外股東,相關股東扣稅后的人民幣現金分紅凈額,將根據本公司換股吸收合并浙江東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時公告的《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浙江東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B股證券賬戶轉換業務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業務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積金轉增與送紅股、派息”中相關規則說明,先行通過各股東指定結算證券公司完成美元購匯,再行派發至各股東對應資金賬戶,最終分紅資金以美元進行結算。詳細業務流程相關股東可向各證券公司咨詢。
●除權除息日:2015年6月23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年6月23日
一、通過利潤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已經2015年5月7 日召開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決議公告刊登于 2015年5月8日的《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二、利潤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14 年度。
2、發放范圍: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每股分紅派息的金額及股本基數:
以截至2015年6月19日的總股本13,600,689,988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5元(含稅)。公司本次共計派發現金股利3,400,172,497元(含稅)。
4、扣稅說明
(1)對于境內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其股息紅利所得統一暫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5%,由本公司代扣代繳,扣稅后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375元。
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5%。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非居民企業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4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人民幣。
對于滬港通股東,由本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25元人民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定,如相關股東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涉及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或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股東,符合條款規定的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
(3)對于外籍個人股東,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5元。
(4)對于境內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25元。
三、相關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5年6月19日
2、除權除息日:2015 年6月23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5 年6月23日
四、分派對象
截止2015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股東。
五、分配實施辦法
1、本公司股東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浙江興源投資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團有限公司、北京航天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合伙)現金紅利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2、除上述股東以外,公司其他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3、對于境內個人股東、證券投資基金、境內機構、QFII股東及滬港通股東,扣稅后的人民幣現金分紅凈額將統一按照目前A股證券賬戶分紅操作規則,派發至各股東對應資金賬戶(其中滬港通股東的現金分紅凈額將派發至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分紅資金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對于包括非居民企業股東、外籍個人等在內的境外股東,相關股東扣稅后的人民幣現金分紅凈額,將根據本公司換股吸收合并浙江東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時公告的《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浙江東南發電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B股證券賬戶轉換業務操作指引》之“第二部分:業務操作基本流程”之“公積金轉增與送紅股、派息”中相關規則說明,先行通過各股東指定結算證券公司完成美元購匯,再行派發至各股東對應資金賬戶,最終分紅資金以美元進行結算。詳細業務流程相關股東可向各自所開戶的證券公司咨詢。
六、有關咨詢辦法
聯系部門: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71-8721 0223
傳真號碼:0571-8993 8659
七、備查文件目錄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特此公告
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