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l
A股每股現金紅利
l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 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2019/6/17 | - | 2019/6/18 | 2019/6/18 |
l 差異化分紅送轉: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二、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三、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 股權登記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權(息)日 | 現金紅利發放日 |
A股 | 2019/6/17 | - | 2019/6/18 | 2019/6/18 |
四、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本公司股東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非質押賬戶)、浙江興源投資有限公司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于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8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8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個工作日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
證券投資基金從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稅[2012]85號文和財稅[2015]101號文的規定執行。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非居民企業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62元人民幣。如果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股票,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 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執行,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162元人民幣。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 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18元。
聯系部門:浙江浙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71-8721 0223